新修订的暂行办法不再区分项目大小,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同时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要求保荐机构在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
目前的实际业务中,只允许大型项目采用联合保荐的形式,其余项目不允许联合保荐。证监会方面表示,从实际效果看,联合保荐容易带来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联合保荐的实际作用不大。(2)在证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阶段联合保荐各方存在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是两个不同主体。尤其是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证券承销的风险加大,市场也有了对联合主承销的需求。
本次修订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
针对市场诟病的保荐人沦为"签字人",不实际参与项目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