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指导意见》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即估值技术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其次,《指导意见》通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保证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第三,《指导意见》明确了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复核责任和审核责任。
第四,《指导意见》规范了基金对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当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术等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时,应进行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中,还应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等进行披露。
第五,《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业协会估值工作小组需要对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
第六,《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证监会将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对各方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遵守法规规定的,证监会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该负责人介绍,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在组织业界力量对国外常用的股票估值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对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以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其他各种估值模型在估值应用中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旨在供业界对停牌股票估值时参考。
他表示,基金估值的准确性体现了公司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及自身的专业判断,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这同时也是公司诚信的一种体现,反映公司是否以投资人利益为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