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实力较强的股东,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包含引入国内股东和外资股东,在管理、销售渠道、风险管理、产品设计、投资理念等方面会对基金公司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
2.带来经营管理层的不稳定,促使基金业绩下滑。股东的更迭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管理层的变化,短期内对基金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带来冲击,使存在的各方利益受损。如当年华安基金公司传出股权变动的消息,申银万国、东方证券、天同证券、浙江证券等5家股东纷纷要转让持有的股权,华安很快就发生一批基金经理集体出走事件,随之而来的是“华安系基金”的业绩迅速滑落。
从国际实践来看,一家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肯定专注于长期持续投资回报,而一家股权频繁变更的基金公司,不太可能有不错的投资回报。因此,监管机构应从制度上制定和鼓励股权的长期持有,对进入资格也应严格把关。
3.如何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成为关键。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股权的转让的监管,并加强股权转让的制度建设,基金公司也应慎重对待股权转让。基金公司具有以较小的股本金管理较大基金的杠杆效应,谁控制了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也就控制了经营层,也就变相影响到基金的运作。因此,防范利益的不当输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成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监管的重中之重。
4.防止外资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国内基金的主力或控制国内基金。今年5月26日,摩根士丹利联手华鑫证券入主巨田基金公司获批,催生了第31家合资基金公司,使得在60家基金公司中合资基金已过半。1983年,台湾投资基金业在经历了大规模的组建合资基金之后,基金市场最终为外资公司所垄断;香港基金市场被国外资产管理公司把持的现象更加明显,在资产管理领域,几乎都是海外巨头的天下。因此,国内在大陆的基金业,特别是监管层要有预见,及早在制度建设和监管上,严防步其后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