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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差别(19):做多做空的区别

日期:2008-07-30  作者:股民  来源:股民之家

  ——我国股票目前只能做多盈利,期货则做多做空均可盈利

  一、核心区别?目前股票只能做多盈利,期货做多做空均可盈利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除了股息红利以外,只能靠做多盈利

  即投资者只有在股票上涨过程中,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然后再以较高价格卖出股票,以此赚取价差作为投资收益。如果股票处于下跌过程中,则投资者不可能通过买卖股票实现盈利。

  我国期货市场则可以做多、做空双向盈利

  期货投资者可以在期货上涨过程中,买入期货合约,持买单做多盈利;而在期货下跌过程中,卖出期货合约,持卖单做空盈利。实现了做多、做空双向盈利机制。

  二、期货做空盈利的原理是什么?

  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这是一种“订单”形式的买卖合约,合约规定了实物和货款交易的时间(将来的某一天或某几天),无需像现货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股票就是现货交易),买卖双方只需向交易所“缴纳”货款10%左右的保证金。

  因此对做空的投资者来说,只要认为某期货品种价格会跌,完全可以在没有现货的情况下以当时的价格“先卖出货物”,即开出一张期货卖单,在合约到期时再用现货完成交割。这时如果该品种确如该投资者判断那样下跌了,那么他就可以在市场上用较低的价格买到现货交付给合约买单持有者,而买单持有者则需按当时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由此该做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差价收益。当然做空者也可在合约到期之前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提前获得收益;同时也可和对方协议平仓,无需交割现货,同样获得价差收益。

  如,投资者A在08年3月4日做空白糖0809合约,在4800元/吨的价格开出一张卖单,支付保证金4800元;随后持有卖单数日,并在08年3月17日以4100元/吨的价格将卖单平掉,即把卖单转让给了其它投资者,由此投资者A盈利(4800元/吨-4100元/吨)×10吨=7000元,收益率为7000元÷4800元=145.83%。

  举例2:先卖后买,通俗易懂地阐述期货做空盈利原理

  首先,张三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苹果10元/斤,认为该价格必然会下跌;

  其次,张三和李四签了一张订单,约定一个月后李四以10元/斤的价格向张三买10斤苹果,同时双方共同找了王五做监督人,各自支付给王五10元作为履行合约的保证金,即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最后,一个月后市场上苹果跌到9元/斤,张三花了90元买了10斤苹果交付给李四,李四则支付了100元给张三,同时,王五把各自的10元保证金退还给了张三、李四。

  这个过程中,张三做空苹果,通过先卖后买的方式,赚到了10元。

  三、股市可通过融券做空盈利

  没有做空机制的股市,在下跌过程中除非是抛出股票离开市场,否则,投资者必然是亏损的。实际上,股市是可以包容做空机制的,比如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可以通过融券形式做空盈利,我国目前也正在积极准备融券业务。

  融券的含义

  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直白地说,就是投资者虽然手上没有股票,但是可以向券商提供一定担保物借股票,然后在市场上抛出。

  融券的作用

  融券业务实际上是为投资者做空股票赚钱创造了条件,当我们看跌某股时,可以向券商借入该股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再买回该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也就是说融券实际上就是股市的做空机制。

  另外融券也可以发挥股票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当市场某股票因过度投机或庄家控盘而暴涨时,没有融券制度时投资者要么盲目跟进要么做旁观者,但如果可以通过融券做空,则在股票价格明显高估时可以通过借股票卖出的形式促使股价下跌。以此减少市场的非理性成份、增加主力对个股的操控难度,进而稳定股票价格。

  我国对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

  我国融券业务的规则体系的制定已经比较明确。比如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另外证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融资融券业务被也被列入券商业务中,并做了明确规定,该条例于2008年6月1日实施。应该说融券业务的正式实施只是时间问题。

  哪些股民可以参与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就是说,炒股不满半年的新股民被排除了,即使是老股民但是转移帐户后在新的证券公司未满半年的也被排除了,另外风险承受能力低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股民也被排出了。可见管理层对融券的风险控制还是比较严格的。

  哪些证券公司有资格办理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等规定限定了能办理融券业务证券公司的范围,应该说最终能取得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然是行业内老牌的、实力最强的、信用最高、风险控制能力最强的几家公司,比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等券商。

  融券的担保品可以是哪些?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因此投资者用于融券的保证金(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自己持有的股票等三类。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比例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另外,对可充当担保品的股票还有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如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由此可见,沪深300成份股、上证50成份股等股票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担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