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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差别(6):涨跌停板的差别

日期:2008-06-12  作者:股民  来源:股民之家

  --股票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10%、5%,期货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3%、4%、5%


  一、涨跌停板的定义


  "涨停板"和"跌停板"的说法起源于国外交易所拍卖时,用木板敲击桌面来表示成交或停止买卖。该方法用到证券市场中,形成了股票等证券品种的涨跌停制度。


  国外早期证券市场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从而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期货的涨跌停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我国实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有"触板不停"的特征,即股票价格或期货合约价格达到涨跌停板后,并没有限制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是之内的价位交易依然是可以进行的,一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目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票市场,如美国和香港,是没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当股票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时,个别股票的涨跌停板限制才启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期货市场,一般都是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少数国家如LME伦敦金属交易所没有涨跌停限制。


  二、我国股票、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设立时间


  我国股票涨跌停制度实施的时间:1996年12月26日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期货涨跌停制度实施的时间:1993年5月28日


  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开业,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于此同时期货涨跌停制度开始实施。


  三、核心差别?股票和期货涨跌停限制幅度的不同 股票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10%、5%,期货的涨跌停限制一般是3%、4%、5%


  一般股票涨跌停幅度限制为10%,ST类股票涨跌停幅度限制为5%


  90年代早期,我国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但股价的暴涨暴跌很难控制。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延中实业(600601,现方正科技)、申华控股 (600653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东北电(现东北电气,000585)等股票一日涨幅超过100%的情况,也有过如西南药业 (600666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等一日暴跌超过50%的情况。


  我国股票涨跌停制度在1996年12月26日实施的,即规定一只股票一个交易日内股票涨跌幅度均控制在10%。在此基础上,1998年4月22日沪深两市又决定对"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即ST),并规定其涨跌幅为5%。另外,对于暂停上市的PT类股票(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其涨幅限制为5%,跌幅则没有限制。


  因此,我国目前可正常流通交易的股票中,一般股票的涨跌停幅度为10%,而ST类股票的涨跌停幅度则为5%。


  不同品种的商品期货涨跌停幅度限制一般为:3%、4%、5%


  各大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以往多年价格波动幅度的实证分析,并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我国早期的一些期货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不以百分比设计,而是以固定数量限制,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现在已经退市)就是以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的。


  期货品种   涨跌幅限制


  铜        4%
  铝        4%
  锌        4%
  黄 金       5%
  天然橡胶     4%
  燃料油      5%
  *黄大豆1号    5%
  *黄大豆2号    4%
  *豆 粕      5%
  *大豆原油     5%
  *玉 米      4%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4%
  棕榈油      5%
  优质强筋小麦   3%
  硬冬白小麦    3%
  一号棉花     3%
  白糖       4%
  精对苯二甲酸(PTA) 4%
  菜籽油      4%
  2008年3月24日各商品期货品种涨跌停板限制


  品种前加"*"的为滚动交割品种


  为什么商品期货的涨跌幅限制小于股票?


  1、期货涨跌幅设计原则的特殊性


  由于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和股票相比,资金能量放大10倍左右,风险和收益也放大10倍,即如果期货满仓操作,价格涨跌1%,对本金的影响是10%,如果涨跌10%,本金可能会全部亏光,因此期货的涨跌停幅度不宜过大。


  另外,因为期货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所以满仓账户当日要能承受相当于两个涨跌停幅度所带来的亏损,即要保证在价格涨停时满仓买进(持多单),而当日价格迅速下滑到跌停位置的情况出现时,账户资金不会出现负值。比如铜的保证金是10%,其涨跌幅限制就不能超过5%。


  2、期货价格波动与现货价格波动的关系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是紧密相关的,一方面由于期货对应商品的价格在一天内不太可能波动太大,因此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也没有必要设计太大;另一方面期货有价格发现功能,期货的价格走势会带动现货商品的走势,即期货的暴涨暴跌会带动现货暴涨暴跌,因此为了稳定社会商品的价格,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不能设计太大。


  四、股票个股和期货合约首日上市,涨跌停幅限制的不同


  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价格不受涨跌幅限制


  除了特别限制的股票之外,个股上市的首个交易日,一般而言是不受涨跌幅限制的,因此发行价格被低估或是有主力主动强势拉升的情况下,该股在当天达到的最高价可能是发行价的2倍3倍甚至更多。如002186全聚德发行价为11.39元/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价格为44元/股,收盘价为42.3元/股,最高涨幅为286.3%;北斗星通002151发行价为12.18元/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价格为62.99元/股,收盘价为58.55元/股,最高涨幅为417.16%;宏达经编002144发行价为5.43元/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最高价格为35.97元/股,收盘价为34.65元/股,最高涨幅为562.43%。


  有一点需要注意是,股票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并不是说可以无限上涨或下跌,而是说不受10%涨跌停幅度的限制。如深交所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即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900%,最大跌幅无限制;上交在2006年5月规定股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段为: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即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200%,最大跌幅为发行价的50%;另外上交所在2007年4月又有新的规定,把新股上市最高涨幅调整为发行价的900%,最大跌幅依然是发行价的50%。